前言: 职业打假人一直受到不良商家和贪腐法官及市场监督管理官员的痛恨。贪腐法官们利用手中的公权便利,屡屡为不良商家充当保护伞,自创“你不是正常消费者,你是为了获利,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当作裁判准绳。这不,今天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任满仓就是一位被称为“职业打假人”的人。尽管他这个案件中的食品是违法食品,但是一审、二审法官却有法不依,恶意枉法裁判。导致任满仓一审和二审均败诉。不得不走上再审的讼程。 海...
作者:洪柏祥 春节期间,一个网友给我发来了一个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红头文件,打开一看,原来是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红头文件,名称是《关于在诉讼活动中进一步规范委托代理行为的通知》(泰中法电[2019]153号)。 从这个红头文件的标题就能知道是一个非法制定的“法律”。其中的内容则更是一副“我是法痞我为王”的气概,其第一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或者辯护人依法不应向委托人收取报酬。”、...
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10]民一他字第16号)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 我叫洪柏祥,是一个农民。我一向崇尚法律。今天给贵院写建议信的原因在于全国各地法院对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案件作出的判决有违“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为监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裁判,特给贵院写了本建议信。 先来看一个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案件的判例: 在“徐超群与尚玉忠法律服务合...
由《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法律从业者请求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一文的判例说起。 笔者近日无意中看到一个公众号为“龙岩市司法局”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一篇文章,该文章来源于陕西省镇巴县法院和陕西法制网。文章中提到的是一个关于公民代理人要求委托人支付维权劳务费的判例。判例中的大致案情是: 被告(委托人)陈某在山西省陵川县南营河煤矿劳动时受伤,后陈某通过刘某介绍与原告(公民代理人)取得联系,2019年1...
据网络文章消息,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03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王聚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认为韩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聚才等不服,已依法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笔者虽然担任过2个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对刑事案件多少有点功底,但对于卧龙区这个刑事案件却并不知情。现仅根据网络文章的内容来对该案进行评说。 本...
2018年1月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它是全国首例限制食品职业投诉、职业索赔的地方性条例。第九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201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崇尚法治 2019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简称为《办法》),尽管《办法》全文中并无“职业索赔人”的名称或者字句,但一些专业为制假售假不良商家洗白的职业护假记者和媒体却无中生有地臆淫出了一个“是为了遏制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的荒谬论调来进行炒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作者:洪柏祥 现实中,总会有不少商家会出现违法行为,如:虚假宣传、假冒产品、违法添加……等等。在这些违法商家中,有些是出于无意,有些则是出于有意而为的。面对商家的违法行为,无论其是有意、还是无意,消费者也好,执法机关也好,只要商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质和给社会带来的后果,消费者及执法人员都愿意给予谅解,从轻处理。但问题在于,现在不少违法商家在自己的违法行为被发现而遭到索赔、投诉、举报时,竟然不是勇...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首先要衷心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倾听民意的亲民态度。对于贵院的《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现我提出如下意见: 1,对《意见稿》第一条【首负责任制的范围】的内容,我个人赞同【方案一】。 2,我对于《意见稿》的其他条款表示赞同。3,希望再增加三条内容:第十七条【消费者的适用范...
作者:洪柏祥 昨天在网络上看到一篇最高法院肖峰法官写得《讲真,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可推荐任何公民代理案件?》文章。文章中,肖法官用了不少心思写下了一大篇内容。肖法官的意思无非就是说:“诉讼(俗称“打官司”)中的当事人(即:原告或者被告、第三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社区,不能推荐当事人社区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本作者也兼有代理诉讼的劳动,但对于肖法官的观点持很大怀疑,现一一反驳出来,供各位有识之士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