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柏祥
春节期间,一个网友给我发来了一个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红头文件,打开一看,原来是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红头文件,名称是《关于在诉讼活动中进一步规范委托代理行为的通知》(泰中法电[2019]153号)。
从这个红头文件的标题就能知道是一个非法制定的“法律”。其中的内容则更是一副“我是法痞我为王”的气概,其第一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或者辯护人依法不应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第二条规定“社区推荐的公民应仅限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社区的公民。”看看,江苏省泰州市中院的法痞气概是不是够霸气。
其实,全国各地、各级的法院均有非法出台过类似的“私法”,如:
2019年3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法院、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江永县公安局、江永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一个《关于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四)规定“社区、单位应当审慎推荐公民参与诉讼,不得推荐本社区、单位以外人员担任代理人。”第五条规定“五、一切有偿的公民代理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
2015年7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泉州市司法局发布了一个《关于依法规范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资格审查的若干意见(试行)》(泉司[2015]62号),第七条(八)项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确认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收取报酬承诺书》;”、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公民代理人、辩护人、被代理人到庭签订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收取报酬承诺书》。”、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公民在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一)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财物的;”
为什么说上述红头文件是非法出台过类似的“私法”呢?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十)项的规定,涉及到诉讼制度或者仲裁制度的,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无权制定。你一个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县政法委(法院)有权制定诉讼制度或者仲裁制度吗?此其一。
其二,即使是人民法院因为在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的规定,那也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县法院等司法机关均无权制定。
省高级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院)、中级法院、县法院等司法机关中,能够提出制定这些“私法”意见并付诸实施的,肯定是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副院长、仲裁委员会主任等高级的法官、仲裁员,按理来说,这些官员应该是法律知识相当丰富的人了,然而事实上,从这些出台的“私法”内容却足以看出他们/她们的法律知识相当低劣,而且他们/她们利用职权谋取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代理利益之心也昭然若揭。这从2个方面可以证实:一,比如,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是这样的内容“本意见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以外,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的人员。”我操,仲裁活动中,属于身份的,只有当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没有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样的身份,因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两个称呼是职业的称呼,不是身份的称呼。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高官们连“职业”和“身份”都分不清,可见其法律知识是多么低劣。法律知识如此低劣,却又能当上一个省的仲裁委员会高官,可见花了不少钱。制定一些私法来谋取私利也就不足为怪了。二,身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副院长、仲裁委员会主任等高级官员,不可能不知道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无明确制定诸如“公民代理不能收费”、“社区只能推荐本社区内的公民为代理人”的内容,然而,他们/她们却无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要擅自制定诸如“公民代理不能收费”、“社区只能推荐本社区内的公民为代理人”的内容,说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代理利益对这些官员有很大的影响。因为现实中,公民代理人虽然说一年四季都在做代理劳务,但一般的公民是不懂得、也不会向法官行贿的。从新闻曝光的事件来看,都是法官和律师相勾结,吃了被告吃原告。所以,禁止公民代理人收费和禁止社区推荐自治权的目的无非,就是要利用公权把诉讼和仲裁的代理市场给垄断起来,让律师与法官相互勾结行贿、受贿的勾当隐藏在一个只有律师和法官知晓的小圈子里。换言之,只要有一个案件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外职业的公民代理的,贪腐法官就会少一笔灰色收入。这,就是他们/她们为什么要禁止公民渗入诉讼和仲裁活动的代理市场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些司法机关、政法委的官员们的眼里、心中,是没有半点崇尚《宪法》的意识和对法制统一的敬重的。因为如果他们/她们眼里、心中,如果尚有半点崇尚《宪法》的意识和对法制统一的敬重的话,是不会制定出这样的“土法律”的。他们/她们眼里、心中,不但没有半点崇尚《宪法》的意识和对法制统一的敬重,反而为了一己不可告人的私利,不惜滥用职权,用“法律”的形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官员应该好好查一查了。
另外,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之外的其他职业的公民,如果在诉讼和仲裁代理活动中受到这些贪腐官员的刁难或者阻碍时,可以打电话向该法院的院长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反映,要求其督促属下官员严格遵循国家法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办事。如果院长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属下官员应该执行自己机关制定的“私法”的话,那么,就以院长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法制统一(立法权威)的罪名,向当地的监察委、党委控告。我们绝不能向“私法”妥协,更不能屈服于“私法”。向“私法”妥协就意味着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