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的建议
2020-02-27 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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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10]民一他字第16号)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

     我叫洪柏祥,是一个农民。我一向崇尚法律。今天给贵院写建议信的原因在于全国各地法院对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案件作出的判决有违“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为监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裁判,特给贵院写了本建议信。

      先来看一个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案件的判例:

      在“徐超群与尚玉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苏03民终26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徐超群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与尚玉忠亦无近亲属关系,其对尚玉忠个人的代理行为应当属于公民代理的范畴。法律虽未明确禁止公民代理行为,但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和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亦对公民代理行为作了相应规制。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但不能以此营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所做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的精神,一审法院对徐超群主张尚玉忠支付7000元代理费用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当然,类似判决不仅仅这一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共有309份。法院所谓“公民代理人不能有偿提供法律服务”观点的依据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2010]民一他字第16号)。

       本建议人认为这样的裁判有违“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基于这一理由,本建议人建议贵院立即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2010]民一他字第16号),具体理由如下:

      ①  ,我国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代理人不能有偿提供法律服务”,各地法院所谓“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中的“法律”,不外乎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2010]民一他字第16号)、以及《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 340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062号等这三个文件。

       在上述三个文件中,《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在2004年8月17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废止了。《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 340号)也已经于2014年4月8日发布的《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是在司法部前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作出的,既然基础依据已经被废止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也应当废止,不能再作为裁判依据。

      ②,即便司法部前述两个文件没有被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也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公民代理合同是合同案件,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以司法部的行政规章为依据。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既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司法机关的裁判依据。

      ④,《律师法》只是禁止非律师职业的公民以“律师“的名义代理,并未禁止公民有偿代理。

     ⑤,《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人剥削人”,公民为当事人提供劳动、精力、法律知识,理当得到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此,国家法律非但没有禁止公民得到报酬,反而是强调应得到报酬。

      综上所述,既然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有偿代理,那么,法院擅自设立“公民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法律”明显不当。

     为维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以及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诚信原则,本建议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废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2010]民一他字第16号),并告知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公民代理合同/协议》案件时,要严格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再以司法部废止的文件作为依据,更不得以法官自己的观点作为裁判依据。

     谢谢。

                            

                         建议人:洪柏祥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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