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施以重刑,“职业打假人”动了谁的奶酪?
2020-01-17 12: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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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网络文章消息,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03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王聚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认为韩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聚才等不服,已依法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笔者虽然担任过2个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对刑事案件多少有点功底,但对于卧龙区这个刑事案件却并不知情。现仅根据网络文章的内容来对该案进行评说。

       本案的焦点为: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以及‘职业打假人’被商家聘为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员、社会监督员是否构成犯罪?

       先来看看法律: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释义》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敲诈勒索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和要挟,其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诸方面利益,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通常表现为:以在一定时间或者条件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暴力的威胁;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要挟;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

       再来看看王聚才、韩猛等人获罪的事实:

       一,王聚才、韩猛等人获罪是因为购买问题商品(包括:普通食品宣传疗效、广告使用“最佳、顶级”等极限词的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营养成分修约值错误、食品中存在非法添加等)后,通过投诉举报向商家高价索赔。

       二,王聚才等与三家超市签订有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员、社会监督员《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超市每年(或半年)支付一定费用“咨询费”。

        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笔者来对上述事实一一进行评析:

      《一》,购买问题商品后,以“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相威胁向商家高价索赔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前述法律条文可知,①,只有实施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客观行为,才构成故意犯罪。②,如果说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构成故意犯罪。具体到本案或者类似案件中,王聚才、韩猛等人是因为购买问题商品(包括:普通食品宣传疗效、广告使用“最佳、顶级”等极限词的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营养成分修约值错误、食品中存在非法添加等)而向商家索赔的,很显然,王聚才、韩猛等人实施和客观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商家们实施的行为(即,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非法添加物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等)本身就是一种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王聚才、韩猛等人也好,其他公民也罢,购买这种商品索赔非但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反而会对社会和广大消费者起到保护作用。因此,即使王聚才、韩猛等人实施了“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的威胁或者要挟行为,也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显然不构成犯罪。何况,作为消费者或者购买者,王聚才、韩猛等人购买问题商品后,“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是他们的权利甚至义务,王聚才、韩猛等人既可以不声不响地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告诉违法商家“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后,你将会受到重罚,你应当依法给予我们赔偿。”购买(包括故意购买)到问题产品或者服务后,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商家协商,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王聚才、韩猛等人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与商家协商,要求赔偿,是行使法定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至于赔偿数额是多少,这个法律并不禁止。消费者可以索要三倍、十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定权利索要十五倍,因为消费者还有其他损失(比如,误工费、交通费等)。而且重要的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三倍、十倍赔偿。因此,按照《刑法》第三条的规定,高额索赔不得定罪处刑。

      《二》,王聚才等人与三家超市签订有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员、社会监督员《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超市每年(或半年)支付一定费用“咨询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前所述,即使王聚才、韩猛等人实施了“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的威胁或者要挟行为,因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不构成犯罪。在无证据证实商家与王聚才等人签订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员、社会监督员《聘用合同》时存在胁迫的情况下,就更不构成犯罪了。

       综上所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需要补充刑法知识,否则,将造成冤狱,不但损害公民的权益,也损害了国家的法治公信力。

       北京市海淀区的黄静“天价索赔案”、广东省的郭利敲诈勒索案、湖南省永州市的陈曙光敲诈勒索案等案件均已经改判无罪,期望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坚持罪刑法定的司法审判原则,严守法官职业道德,对王聚才、韩猛等人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支持合法职业打假人索赔就是保护官员们自己及自己的子孙后代。因为今天你一份判决扼杀了一个正当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就放纵了一批违法商家,违法产品即使不会危害到你们,也会危害到你们的子孙后代。被媒体曝光的“固体饮料当特医奶粉”事件中,受害的可并不仅仅是普通职业公民的婴儿,还有司法人员(法官)的婴儿。希望以后不要再出现这样的事,更希望正在打压职业打假人的人大代表、市场监督管理官员、警察、检察员、法官能够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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