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白祥 2019年8月3日
7月31日《中国消费者报》发了一篇标题夸张的《法院一天公布12份终审判决,全部改判职业索赔人败诉》文章,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12份终审判决书。这12份终审判决书事由均为消费者在超市买到过期或无生产日期食品后主张1千元保底赔偿。这12份终审判决书中的原告均被认定为“职业索赔人”,一审法院均判决“职业索赔人”胜诉,但二审法院(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职业索赔人”全部起诉。
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每年都在强调“食品安全是事关民生的大事,要用四个最严来管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正如一审法院所言,食品的生产日期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涉案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销售的商家理应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面前,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商家,自己的食品有问题,就应当坦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承担法律责任,并争取吸取教训,保证以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然而奇葩的是,违法商家非但不知耻,还一错到底,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更为奇葩的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竟然来了一个“法律面前人人不能平等”的无耻行为,以消费者在法院有多件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为由,抛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自己给自己授权杜撰出一个消费者级别化的“法律”,有诉讼知识、举证能力的,则划分为强势消费者。没有诉讼知识、举证能力的,则划分为弱势消费者。不知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这种划分消费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要知道,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没有“职业索赔人”这个概念,明显是法官杜撰出来的,这样的法官已经是商家的代言人了。
在事实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消费者提交了购物小票,小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实物一致,就足以证明购买的商品为商家所销售的。商家要想反驳的话,就应当提供证据才能证明该商品不是其所售。在案件中,商场提供了其对产品保质期的管理制度,北京三中院法官竟然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商场有对产品进行定期检查生产日期的行为,能够证明商场不存在销售过期产品、无保质期产品的情形。
本作者认为该案件中的北京三中院法官纯属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商场的证据与消费者提供的证据相比较,商场的证据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并不足以反驳/推翻消费者的证据,法官如何能够只采信商场的证据而不采信消费者的证据?就因为“原告有多起诉讼,具备及时识别产品保质期是否符合规定的经验和能力”,就要额外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哪部法律的规定?不就是法官在以言代法吗!就因为强势消费者有诉讼知识、举证能力,就应当在发现产品保质期不符合规定之后,选择放弃购买。难道要让商场卖给懵然无知的消费者,祸害弱势消费者吗?一个号外最应该遵守法律的法官竟然持这种逻辑,岂不是比违法商家更无耻!强势消费者应当当场向商场要求退换货、赔偿,那么,如果商场不愿意换货、赔偿呢?或者说商场直接就把这个所谓的强势消费者打一顿呢?这是一个有法制意识有良知的法官应当有的裁判说理吗?法官这种逻辑与常理相符吗?
一个天天与法律打交道的法官,竟然在司法裁判中,搞选择性司法,甚至以言代法,这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观吗?
而就是这样无耻的判决书,竟然还被一些所谓的消费者委员会专家捧为“体现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价值判断。”本作者真困惑,这些专家究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家、抑或是违法商家的代言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法律摆在那里,人人都可看到。可有些腐败法官却视法律为废纸,利用审判权以言代法办人情案、金钱案,这样的法官被抓判刑也只是迟早的事,今年以来,不少法官被纪委监察委查获移送侦查机关的新闻就是那些违法商家在法院充当保护伞的司法腐败分子的丧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