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员会有义务为村民出具《推荐函》吗?
2019-11-08 17: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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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洪先生   2019年11月8日

 

      今天须网上看到一个投诉文章,说的是自己因为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需要请一个非律师职业的公民代理诉讼行为,于是去村委会找负责人开具《公民代理人推荐函》,但是村委会负责人拒绝盖章。

      那么,村(居)民委员会有义务为村民出具《推荐函》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清村(居)民委员会有没有为村民出具《推荐函》的义务或责任。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 法律对代理人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按照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如果代理人既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职工、社会团体成员,又不是律师职业,那么就是俗称的“公民代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五)项的规定,就得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推荐函》。

     二,来看看村(居)民委员会有没有义务为村民出具《推荐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从上述两部法律可以得知,村(居)民委员会有义务维护村民(居民)的合法权益。而村民(居民)的诉讼行为是为了自身的权益,那么,村(居)民委员会有义务为村民出具《推荐函》,以保障/维护村民(居民)的权益。

      延伸话题:

      现实中,有些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主任、书记出于自身的法律知识、或者其他体制上的原因,会不愿意为村民(居民)出具《推荐函》,导致村民(居民)的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下去,致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遇到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主任、书记拒绝出具《推荐函》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呢?

      由于村民(居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不是体制内的组织,就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民(居民)委员会改正。

      结语:本作者系自学法律的非律师职业公民,法律专业知识和文笔均较低,文章中难免有不尽人意之处,望各位网友多加指点。更希望与网友作更深的交流。联系方式:QQ和微信号:77452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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