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书
2019-11-02 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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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提出人:洪柏祥,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及通信邮寄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柏树路(生源超市)。联系电话:13347357783

       意见提出事由:

      意见提出人因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存在一些不明确、具体,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意见:应增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百零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的内容。

      增设理由: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没有作出明确的细化,这对于基层执法人员造成定性困扰很大,哪些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基层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各有不同理解,结果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引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上诉,无端增加了案件数量。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百零四条却很好的解决了这种问题,比如对于何为“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问题,原《送审稿》条文作出了细化,细化内容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造成误导的情形。”这样一来,就很好地解决了困扰基层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人民群众哪些情节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争议问题。让基层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在处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食品安全问题时有了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依据。

      以上意见,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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